随着国家的改革与进步,《公司法》应运而生。一部既合乎市场经济规律有合乎国情的公司法,其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的提高了《公司法》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可塑性。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大了对公司交易秩序维护的力度。2018年《公司法》对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但是毕竟《公司法》是一部普通的《公司法》,对一些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甚至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好多《公司法》的具体制度有待于司法解释做具体的规定。所以《公司法》也为司法解释起草预留了许多制度借口,也就是衔接《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度接口。
最高院围绕《公司法》出台的解释,到现在为止,总共出台了五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这三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为更好地更公正地快捷地审结公司纠纷案件,提供了相应的裁判准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推出,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法》之可操作性,特别是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涵盖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等重大问题,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灵活地运用《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公司运营中会发生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