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女,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敏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敏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敏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同年5月20日早晨,王敏又指使他人在该科室医生徐逸上班途中对徐逸拳打脚踢,打碎徐逸的眼镜,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子荣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子荣家中,扬言欲伤害叶的家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敏为泄愤多次到医院任意毁损公共财物,后果严重;在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辱骂、恐吓并指使他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王敏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致1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王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