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首页,专业取保候审、刑事辩护、金融刑事团队为您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
400-188-2251
刑事案件
董某某等人犯抢劫罪案件分析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3-16 | 2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伙同王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平顶山市某社区内,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5元及手机一部。后几人将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到网吧消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经常出入网吧与游戏机房,沉迷游戏并缺乏消费资金来源是诱发二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二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作案手段一般,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了缓刑。鉴于董某某、宋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从而对二人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约束,实现改造、感化、挽救的目的。

非法集资
诈骗案件
盗窃案件
组容卖淫
寻衅滋事
妨碍公务
金融刑事
职务犯罪
知识产权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