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向他人借款。7年之间共向50余人借款7246690元。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决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饶某某从2008年至2015年期间,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1%-3%的月息向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50余人借款,其中部分人员系通过他人介绍、宣传饶某某的借款事由及承诺利息后向其提供借款。饶某某获得借款后,没有将借款用于做工程,而是将其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一小部分用于还之前所借资金的本息。2015年10月,饶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遂逃至云南省昆明市富宁县藏匿。2015年12月22日,在饶某某家人协助下,米易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云南省富宁县将饶某某抓获归案。经审查核实:饶某某从2008年至2015年期间,向51人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8782290元,至案发时已归还借款本金510000元和借款利息102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为7246690元,属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