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x号x座,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大厦xx室,公司法人谢某伙同翁某、黄某、闻某、徐某等人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在未经相关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制作投资广告,通过在居民小区邮箱投放投资理财广告的形式宣传其公司高收益(年收益率为11%-20%)理财产品,以此为诱饵与不特定人群签收《(P2PP2B)委托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公司的法人谢某也是实际经营负责人,翁某是业务经理;犯罪嫌疑人黄某是此公司的业务员,业绩金额为1245000元,获得业绩提成242350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是此公司的业务员,业绩金额2440000元,获得业绩提成174500元;犯罪嫌疑人闻某是此公司的业务员,业绩金额是6090000元,获得业绩提成338575元。
2018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此局刑事拘留。
2018年8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取保候审。